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试行连锁诊所

2018-11-30 15:4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按照《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试行连锁诊所设置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发〔2018〕137 号)要求,决定在我区试行连锁诊所设置审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我区将根据本辖区医疗资源和服务对象的情况,科学布局连锁诊所,坚持“一个诊所核发一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连锁诊所的设置审批按照诊所的设置审批权限及要求进行。
    二、工作任务
   (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设置要求。申请设置连锁诊所必须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设置连锁诊所应成立连锁诊所管理公司,内设医务、护理、院感等职能管理的科室,明确管理职能,建立同质化、标准化管理体系,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连锁诊所的统一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连锁诊所应符合原卫生部《诊所基本标准》的相关要求。注册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未将本诊所作为主要执业机构的,不得作为本诊所设置审批的依据。
   (四)名称规范。连锁诊所的命名原则为:“区县名称(非行政区划名称)+连锁诊所管理公司名称+地点+诊所”。
   (五)合法执业。连锁诊所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为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 5 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经连锁诊所管理公司任命。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各相关职能科室应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高度重视连锁诊所设置审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落地,为连锁诊所的设置和管理创造积累经验。(医政医管科负责落实)
   (二)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单位和科室应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和信息互通机制,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结合信访、举报、投诉等方式,加强对连锁诊所的监管力度,引导连锁诊所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医政医管科、法监科、区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局负责落实)

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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